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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产生的经营者主观因素及应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13 01:10)     点击:540


作者:王斌

(本文已被收录于全国第七届破产法论坛论文库)

笔者在近几年的时间里陆续接触了多家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资产价值严重的低于债务额度,依赖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维系,甚至已经严重违约,完全丧失偿债能力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基于其破产的主观顾虑不接受破产的命运而苟延残喘,成为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这些民营企业的主营或投资领域大多集中在地产、能源、钢铁、水泥、矿产开采与冶炼等过剩产能、高资本投入、高资源依赖的行业及相关行业,我们暂且把其与现代的高科技、高知识附加值企业对比,将其称之为传统民营企业。这些传统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大多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经营者多为出生在50、60年代的人,他们曾亲身经历了那一时期中国社会特有的动荡和变革,经营者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普遍教育水平不高,经营者大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后凭借难以想象的勤劳、忍耐、胆量获得现有的成就,成为第一批富起来的人,具有相似的时代特征。

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国际出口市场长期低迷,国内消费市场严重饱和,固定资产经过十几年投资后出现严重过剩,中国长达三十年的高速增长逐渐结束,GDP增速放缓,企业利润下滑甚至亏损。市场的萧条使得在这些经营者措手不及,资本被牢牢的锁定无法脱身。笔者曾向一位负债20多亿元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了解,2010年左右他开始投资矿产资源,按照他自己的话说当时只要挖出来每吨就有500元的利润,那时候挖矿就像挖金子一样。从那时起他开始动用自己全部资金储备收购矿产,利用银行贷款甚至不惜向利息高昂的民间资本伸手,在他的原有计划里超高的利润足以覆盖高昂的财务成本,若能运行几年自己就会净得一座座储备丰富的矿山。经济突然转向,矿产品市场价格急剧下跌,以煤炭为例最高时达到每吨800多元,而现在的市场价格仅为300元左右,不足原有价格的一半,最恶劣的时候利润连运输成本都不能覆盖,挖出来就是亏损,一座座矿山只能停产歇业,高价收购的矿山变得一文不值,不能易手,资金套牢,借款利息违约,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原来通过高资本、高杠杆收购的一座座矿山成为吸食资本的黑洞。我国大部分的二、三线城市,原本和一线城市一样火爆的房地产开始吃下建设过量的苦果,资产缩水,销售低迷,利润甚至是销售收入都无法支付财务成本,成为压死一个个民营企业的大山,这些民营企业就像蜗牛一样背负着与其自身资产完全不对称的巨大债务之壳,高额的财务成本将企业本已经匮乏的现金流一天天的抽干,企业经营者想尽一切办法渡过这次经济的寒冬,然而其漫长超出想象,等来的却是一天比一天寒冷。一个个的企业在借无可借、贷无可贷的情况下开始倒下,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完全具备破产条件,成为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

新《企业破产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我国从立法上早已为这些僵尸企业设置了合法、合理的退出市场之路,企业可以通过破产的形式终结债务,企业经营者也可以在经营失败后宣告企业破产而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但现有公开资料显示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企业破产案件不升反降,法学界多将其归结为立法的和司法经验不足所导致的困难,虽有道理,但笔者认为此分析仍然忽略了企业经营者的主管因素。近一、两年各地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开始上升,媒体又乐观预判破产潮的到来,并将其归功于国家政策清理僵尸企业的号召,但笔者仍不持乐观态度。企业破产根本源于债务危机,我们只要看看各地法院在近几年金融贷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这两类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就可以看出,破产案件在数量上有所增长无非是债务危机的推动,无非是分母变大后产生的分子数量的增加而已,通过破产方式处理债务危机的企业与数量巨大的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相比仍是九牛一毛,大量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则演变为既不能生存,又不能死亡的僵尸企业,继续消耗着本已经匮乏的社会资源。

那么,僵尸企业为何不愿意以破产方式化解危机呢,笔者从企业经营者的成长背景、主观意愿以及企业破产后给经营者所造成的客观影响角度予以分析,以求说明僵尸企业自身破产动力不足的原因,力争为破产法官、学者、管理人及其他参与人提供一些思路,促进破产法的修改、完善和实施,帮助实务人员在破产实务操作中深入的了解破产企业经营者的主观顾虑以能更好的把握破产案件的走向。

一、这一代民营企业经营者因为经历贫穷产生创业的原始动力并获得曾经的成功,他们同时因为对贫穷的恐惧难以接受破产的命运,从内心排斥破产,更愿意一息尚存等待翻身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前,因为社会制度的设计问题和对社会财产价值取向的问题导致了我国绝大部分人都处于一种无产的状态,家庭、个人财产极度匮乏,“穷”是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如果当时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很穷,在婚姻、就业、参军、考学等一系列社会活动之中就会得到优待或者说是特权;相反,那个年代若一个人或家庭具有一定的财产积累,其政治地位就会非常低下,一切的社会活动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在某一时期成为了被“专政”的对象。对于没有经历过那个时期的年轻人来讲似乎难以理解,而从那个时期走过来的人则有着切身的体会,笔者作为70后的一代虽没有完全经历那个时期,但在记事的80年代,笔者随着经商的父亲由农村迁徙到城市生活,也赶上了那个以工人为代表的无产阶级优越性的尾巴,无产者仍备受推崇,财富则为人不齿。然而政治上的优越性,并不能弥补人们长期在物质上的匮乏所带来的窘迫,加之我们能够或不能够从史料里获取的内忧外患的原因,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民物质生活水平已经匮乏至了极点,据经历过那一时期的人所讲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树皮、树叶也曾被端上餐桌,物质匮乏可见一斑。长期的贫穷使得人们由此惧怕贫穷,而政治优越对一般大众的虚渺过后使得人们更愿意追求实际上的吃饱穿暖。

改革开放的确立给中国人以机会,人们纷纷开始自我奋斗,这种自我奋斗的动力与其说是追求美好的生活,更不如说是为了改善自己和家人生存状态,那一代人怀着对穷的惧怕和对未来的憧憬,在改革开放后爆发出巨大的生产力,这种爆发维持了中国长达30年的快速增长。就是这些具有最原始动力的民营企业家,创办了各类的民营企业,一度成为如今中国民营经济的基石,也造就了现在的主流民营企业。

主流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因为贫穷而产生了原始创业的动力,白手起家创办了现在的主流民营企业。因为惧怕贫穷和追求自我生活的改变而几十年如一日辛辛苦苦完成了一定的财富积累,但此时这些企业家多均已人到晚年,年龄、精力、心态、机遇、环境都使他们丧失了再次竞争的可能。到现在因为时代、自身决策、自身知识结构、社会环境、国际环境等多种因素使得这些主流民营企业大面积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企业面临危机,甚至早已是回天乏力,举步维艰。因为内心的惧怕,他们难以接受破产后带来的贫穷威胁,难以承受贫穷所导致的生活窘境。所以这些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的经营者,就算去借高利贷、去拆东墙补西墙都不愿看到自己破产,不愿自己及家人再回到贫穷的状态之中,这是绝大部分僵尸企业经营者的普遍心理,也是不能自我推动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这些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在30年的奋斗中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曾经创办的一个个民营企业奠定了我国现代经济的基石,其价值和功勋不可磨灭。现在因为时代、政策、国内外环境、自身能力有限性的影响使得这些传统的民营企业经营者难以再力挽狂澜,但这些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价值不可忽略,他们从白手起家到事业的辉煌,再到现今的举步维艰,其在一生的事业生涯中经历了何止一次的起起落落,他们拥有超出现代年轻人更多的精神、毅力和经历,在某一方面他们更了解从商之道,更了解企业本身的状况和优势。笔者基于这一点认识,在一起以债转股的破产重整案件中经过充分与债权人沟通,在破产重整计划的设计当中为企业的原经营者保留一定比例的股权,虽然债权总额远远超过了股权价值,但仍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这种结果既能够使债权人顺利的进驻了债务人企业开始经营,又为企业原经营者解决了后顾之忧,同时发挥出原经营者的价值,为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奠定了基础。当然也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原企业经营者的股权转让、表决权及收益权做出阶段性限制,以充分平衡各方的利益。

不可否认,并非每一个破产企业都会开始或顺利完成重整,很大一部分企业会最终走入到破产清算,这种情况下若仅仅试图依靠债权人利益的让渡实现与破产企业经营者的平衡就很乏力了,这需要立法者、政策制定者、政府充分的考虑这些企业经营者的功过和价值,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建立一定的保障机制,让这些经营者在破产清算后享有一定的生活来源,还可以在融资、贷款、再创业中享有一定的政策倾斜性待遇,让他们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在笔者看来让这些久经沙场的老企业家再创业要比呼吁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创业更为实际,从创业成功率上应当会更高。

二、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严重混同,破产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债务危机,僵尸企业存续反而还能帮助企业经营者分担个人债务的责任和压力。

笔者所接触的这一代民营经营者之中,很少有人有节假日,很少有人能够划分自己的生活和事业,同时也很少有人能够划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虽然“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实施多年,但这些传统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仍把企业财产视为个人财产而任意支取,又视个人财产为企业财产而在企业需要时随时调用,这种资金的支取、调配之后已经分不清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的边界。在经济形势大好的年代,企业、个人财产因为集中使用而获得双丰收,这种调动全部财富的行为使得财富成几何式增长。但在经济形势的不景气、企业困难的时候这种混同又使得个人财产被企业财产吸食,企业债务裹挟个人债务难以分离。这些民营企业经营者将一生已有的积蓄陆续拿出来对企业进行投入,维持企业的运转,甚至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或个人负债获取融资投入到企业经营之中,现在看来似乎愚蠢至极,但这些却是在一天天发生、一点点投入进去的现实。在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这个问题上,不管法律规定的多么清晰,现实是这些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并没做到财产隔离。如果笔者所接触的案例仍不足以说服现状,那首富马云当初不也曾卖掉个人唯一住房来维持阿里巴巴公司的运转吗?只是马云等来了软银的投资而转忧为喜,更等来了网络经济的春天,而笔者所介绍的这些传统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并没有等来软银,更没有等来传统经济的春天。

以前和现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旧狭窄,上市融资对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一直是望尘莫及,即便是火爆一时的新三板市场因为没有实际解决融资问题也逐渐被市场所摒弃。除了上市之外,银行贷款是民营企业融资的另外一个重要渠道,在资本膨胀的前些年,企业贷款难度倒是不大但依然是渠道单一,不止一位银行员工向笔者陈述银行曾给员工下达任务,以贷款额度评定员工的绩效。然而银行贷款需要抵押物、需要担保人,即便有了足够的抵押物依然需要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等经营者做连带责任担保以最大的保护自己的债权,民营企业面对银行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市场狭窄的融资渠道并没有其他融资类别的选择,其选择只能在A银行贷款或B银行贷款,贷款手续如出一辙。伴随着资产泡沫的不断膨胀,盈利欲望的促使下以抵押物为核心担保物,以经营者个人担保为辅助风控措施的银行贷款遍地开花,资本充足,资本流动性发挥至最大的效果,受我国近十年经济模式导向影响,以地产、能源、基建、水泥、煤炭、矿产等基础投资普遍过盛,一度价格高昂,但当经济下滑、资本流动性减弱这些资产又迅速缩水,再不能覆盖债务,抵押物拍卖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案例比比皆是,以笔者参与的一个案件,拍卖价值不足银行贷款的二分之一,资产贬值是最主要的原因。现有资产无法偿还债务,差额部分自然落到担保人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身上,偿还贷款成为传统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能承受之巨重,到期还款企业力不从心,这些我们从银行始终在增长的不良贷款率中足以看出。随后民间借贷开始盛行,这些民营企业本想短期的依赖高昂财务成本的民间资金缓解银行贷款的还款压力,以维持运转至经济形势变化之时,但经济形式长期下滑,贷款紧缩,社会资本流动性一减再减,民间借贷资金又反过来成为民营企业的一杯毒酒,情况不断恶化,企业经营者的担保和借款被强制性的和企业捆绑在一起生死与共。

情势所逼,笔者所接触的众多企业经营者之中大多都会考虑破产化解债务危机的途径,但经营者个人甚至家人都被捆绑于企业债务之中,企业可以破产但个人无法破产,企业破产后经营者获取重新开始的意义并不能产生,反而是在企业破产之后经营者个人债务责任加重,与其破产后将企业不能偿还之债务直接转嫁成为个人债务,还不如继续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企业抵挡着根本化解不了的个人债务,或许这种维持能够坚持到经济好转、资产升值的时候,继续坚守就成为这些民营企业最佳的选择,僵尸企业大量产生。

笔者认为,在因企业经营而形成个人担保、个人负债的情况下,立法及执法者应当充分考虑个人负债资金所使用的渠道,若能够证实这些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或维系,而不是个人挥霍或隐匿,哪怕是形成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或个人负债,均应当考虑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一定豁免,这一立法依据可以特殊法对于普通法的特别性的角度考量,毕竟破产法这一特别法早已打破了许多普通法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又何尝不能呢?笔者因为语言能力所限并未了解国外立法在这一点上是否予以考虑,但即便没有国外立法的先例,面对我们自己实际的国情和社会因素不妨考虑符合国情的自身制度设计,当企业达到实质破产的条件被予以破产清算后,解除企业经营者个人的被捆绑的顾虑,更能使经营者正确的面对破产而不是在做无谓的挣扎和无谓的资源浪费,也能够使这些对社会有价值的经营者充分的摆脱经营失败的纠葛,轻装上路,社会意义巨大。从债权人角度讲,在经营者已无资产的情况下仍继续追偿债权并无实质意义,债权人债权既不能实现,破产经营者面对沉重的债务负担再无重新开始的可能,百害而无一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

王斌律师,多年从事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合伙投资,信托投资,民间借贷投资等专业投资领域的法律工作和研究,现担任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亲自参与、办理了诸多投资类的法律事务,帮助投资人有效的防范了法律风险或挽回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

联系电话:1370138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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