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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实务中公司控制权的控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13 01:30)     点击:558


又一波重组并购潮来袭,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人与公司创始人不但展开价格的博弈,还应要对公司控制权予以平衡,对于公司创始人来说创办公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公司发展是件更不容易的事情,而对于投资人来说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投资一家公司冒着经济、法律、管理等多重风险。并购重组双方只有深刻体会控制权的重要,并在实务操作中正确对待公司控制权,并予以平衡才是并购重组的关键。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总结公司控制权实现的主要八方式以供需者参考。

一、股东绝对控制权

保持67%以上股权,以绝对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相对控制权

1、如果说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是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那么需要股东会表决的其他事项则是非重大事项。在非重大事项的表决当中,大部分公司仍沿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模式,持有公司51%以上股份将形成相对公司公司控制权,对非重大事项表决产生实质影响。

2、公司法赋予公司非重大事项的公司章程自治权利,也就是说对公司非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可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的方式予以规定,例如三分之一以上、四分之一以上都是可以的,持有与章程规定中对应的股份数额可对公司非重大事项进行控制,相对控制公司部分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一致行动人

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当中,单一股东无法实现67%、51%、34%及其他数额的股份持有,可在对公司投资、并购、重组或其他适宜的时间截点,通过股东间的联合成为一致行动人并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达到集中目标股权数额而联合实现公司控制权控制。

法律依据:《合同法》、《一致行动人协议》

 

四、有限合伙运用

通过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集中资本优势,并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再以合伙企业向目标公司进行达到预期目标股权份额的投资,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参与公司决策,以有限合伙的资本优势取得优势股权,实现公司控制权。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五、同钱不同股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可按照自身情况在股权份额设置时约定股权份额。

法律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

 

六、同股不同权

在公司章程制定时,充分考虑公司运营与投资的分界,设置不同权利的公司表决方式实现公司控制权,例如A股东一股2份表决权或B股东三股1份表决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定否决权

占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享有绝对控制权,相对应占有超过公司三分之一以上(34%以上)股份将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以使在自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对不符合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能表决通过,否决权的控制可适当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八、约定否决权

如果并购之后投资方或公司原有股东仅仅成为公司小股东,其对企业的经营参与有限,因此,从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就是其中的一条。“一票否决权”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其本质上相当于特别事项的“全票通过”。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聘请和员工的激励机制、对外投资和担保、重大资产购置、增资扩股、股权出售限制、董事席位变化等。

法律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

作者简介:

王斌律师,多年从事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合伙投资,信托投资,民间借贷投资等专业投资领域的法律工作和研究,现担任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亲自参与、办理了诸多投资类的法律事务,帮助投资人有效的防范了法律风险或挽回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

联系电话:1370138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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